公告日期:2023-05-10
证券代码:871136 证券简称:利达环保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浙江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达环保”)拟与浙江耀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顺科技”)达成一项资产出售协议。公司拟将所拥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淀荡贩村诸齐路 8 号的部分厂房(1#厂房及 3#厂房),其中 1#厂房建筑面积 6,219.53 平方米【房产权证号:诸字第F0000161877 号】,3#厂房建筑面积 2,411.68 平方米【房产权证号:诸字第F0000161876 号】,上述厂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9,791.40 平方米,【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6)第 91800406 号】出售给耀顺科技,上述拟出售资产的原值为 12,010,941.96 元。根据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
值时点为 2023 年 4 月 26 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浙亿安联诚房估【2023】
第 FQT1021 号评估结果,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厂房土地总价值为人民币1708.46 万元,
根据上述《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并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价格为 1,700 万元。本次出售转让前,利达环保拥有土地合计 43,546.7 平米,厂房面积合计:32,258.28 平米,购买资产原值合计:51,807,115.53 元;本次出售转让后,利达环保剩余土地面积33,755.3 平米,剩余厂房面积合计 23627.07平米:购买资产剩余原值合计 39,229,821.00 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四)公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众
环审字【2023】0300029 号),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130,909,875.86 元,负债总额为 90,352,714.26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为 40,557,161.60 元,公司本次拟出售的资产总额为非
股权资产。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出售的资产账面价值为 9,865,894.09 元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24.33%,低于 50%;成交金额为 1,700 万元整(含税)。因本次出售资产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浙江耀顺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无董事需要回避表决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利达环保与耀顺科技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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