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伟立科技资讯
2018-02-09 16: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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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9

关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贵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下发的《关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



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如涉及对《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



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一致。



具体回复如下:



1、关于经销收入确认。(1)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公司销售情况、退换



货条款及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逐条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经销模式和直销模式的销售情况如下:



2016年1-7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项目 金额(万 占主营业 金额(万 占主营业 金额(万 占主营业



元) 务收入的 元) 务收入的 元) 务收入的



比重(%) 比重(%) 比重(%)



直销 1,433.70 27.26 2,226.82 29.66 2,389.96 25.90



经销 3,825.66 72.74 5,281.52 70.34 6,836.19 74.10



合计 5,259.36 100 7,508.34 100 9,226.15 100



1、报告期内,公司与经销商合作关系良好,未出现过因质量问题、收



款问题等产生的重大纠纷。在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基于双方的良好



合作关系签订了经销合同,我们查阅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其对结



算政策主要约定如下:



“A、乙方(经销商)向甲方(公司)购买产品,原则上按201X年之



牌价结算,活动或者促销产品由甲方提供的价格表为准;采取款到提货的



方式,不得拖欠。公司原则上不支持经销商之间互相拆借并禁止经销商预



付公司货款为其他经销商作为出机款使用。非质量原因,甲方不退换乙方



未销售的产品,乙方自行消化。



B、如果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乙方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甲方



同意,并且未付清款项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



D、、机器运费: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可由乙方指定货运公司,如



由甲方代办托运,运费一律由乙方自行支付,甲方不负责代付,甲方将货



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已交货。乙方必须与乙方指定货运公司签订《运输



及吊装安全性约定》,运输保险协议,乙方将有效书面约定传递至甲方,甲方根



据乙方提供约定信息才可承认乙方指定货运公司的有效性,没有乙方书面约定的



货运公司,甲方不予让其运货…”。



2、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的产品主要分为注塑机机械手(标准机型)和注



塑机机械手等集成自动化设备(非标准机型)。公司以经销模式销售的产品为注



塑机机械手,均为标准化产品,与经销商之间采用买断式销售方式,公司不负责



安装调试等工作。由于公司经销模式下的产品均为标准机型,公司在产品出厂前



已履行了严格的内部测试程序,并对产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在销售给经销商的环



节,公司已与其约定在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即视为交货,经销商指定承运人提



货,承运人将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以及是否有合格证书进行验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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