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立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1
伟立科技资讯
2017-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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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波伟立”、“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项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



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主体、发生的时间、次数、金额。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发生次数 资金拆出或收 资金拆出金额 资金归还金额



回时间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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