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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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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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1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的《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身份验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广州热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公告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了会议
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50,0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本所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严雄山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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