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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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18: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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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8

证券代码:871056 证券简称:江苏华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3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



若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募集资金的支出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先行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再按照上述流程审批并使用。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及审议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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