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0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 号
关于给予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 24 号。
戎君,董事长。
尤燕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苏华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ST 苏华商与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诉讼金额为 2,786,58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1.61%。2023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ST 苏华商分别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惠山支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6,234,458 元、5,365,146 元、5,313,926 元、26,736,206 元、4,100,000 元;同时,ST 苏华商与江苏疌泉金茂
新材 料创业投 资合伙 企业发生 诉讼纠纷 ,涉案 金额为
39,477,259.1 元。公司上述 2023 年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87,226,995.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68%。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ST 苏华商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戎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尤燕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苏华商、戎君、尤燕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苏华商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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