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ST苏华商资讯
2024-03-20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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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0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 号

关于给予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 24 号。

戎君,董事长。

尤燕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江苏华商城市配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苏华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ST 苏华商与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诉讼金额为 2,786,58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1.61%。2023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ST 苏华商分别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江苏银行惠山支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6,234,458 元、5,365,146 元、5,313,926 元、26,736,206 元、4,100,000 元;同时,ST 苏华商与江苏疌泉金茂
新材 料创业投 资合伙 企业发生 诉讼纠纷 ,涉案 金额为
39,477,259.1 元。公司上述 2023 年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87,226,995.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4.68%。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ST 苏华商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戎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尤燕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苏华商、戎君、尤燕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苏华商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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