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870889 证券简称:鲁班艺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收到一
审判决之后,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提起上诉。本公司上诉申请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通过。
2024 年 12 月 3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陕 01 民终 234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包单位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建工公司)曾经系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建工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陕西建工公司与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7 日签订西安护城河及环城公园综合
改造(朱雀门-西门段)(含光门-西南城角)一标段工程(下称案涉工程)的《建 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施工案涉工程,合同价为 4300 万元,
分包方式为专业分包,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所有施工……等等。
其中合同 37.1(3)约定“……结算资料一旦送达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确认之后,各方均认为结算所需资料已经完备,后期均不允许以任何 理由补充、修改、撤换已经确认的资料……”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提
前 31 天竣工,施工质量为优良(合同约定施工质量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原 告向陕西建工公司及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文件(送审造价 45,494,152.79 元),
陕西建工公司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于 2018 年 8月 27 日审定造价为 45,366,215.06
元,核减金额 127,937.73 元,扣除 8%的总包管理费,应付原告结算造价为 41,736,917.86 元。
但是,截止至工程结算总价确定日止,陕西建工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6,199,170 元,尚欠 41,736,917.86-26,199,170=15,537,747.86 元(本金)及逾期
付款利息未支付(利息以 15,537,747.86 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
起至实给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另,陕西建工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在未通知原告及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被注销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陕西建工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联系剩余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被告或拒绝或推诿,至 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5,537,747.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
息以 15,537,747.86 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给付日止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 2,841,465.64 元)。本息暂计 18,379,213.00 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9 月 30 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 0103 民初 109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 告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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