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第 06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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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061 号)
致: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870802)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共十三项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布了《多立恒(北京)
能源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和会议费用)。
(二)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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