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
振宁科技资讯
2017-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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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04

关于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1、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建筑智能化及多媒体系统集成产品销售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涉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务所取得的资质情况,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经营施工业务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次反馈回复至今,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请公司补充披露。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反馈督查报告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司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反馈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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