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讯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良讯股份资讯
2023-05-18 17:5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良讯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良讯股份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讯股份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良讯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良讯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军波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