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1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环境”、“发行人”、“公司”)
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收到贵
所出具的首轮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对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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