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6 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瑾特信息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孙亦涛、王舒
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 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承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章程》及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2,
65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9940%;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优先股股东(不含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共 0 人,持有表决权
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份总数 0.00%o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即公司公告的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o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o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5、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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