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瑾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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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15: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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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6 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瑾特信息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孙亦涛、王舒
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 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承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章程》及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2,
65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9940%;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优先股股东(不含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共 0 人,持有表决权
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份总数 0.00%o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即公司公告的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o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2,659,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o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5、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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