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870669 证券简称:普瑾特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但该单位必须
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和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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