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集团:股东大会制度
摘牌天集资讯
2018-04-19 16: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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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若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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