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集团:监事会制度
摘牌天集资讯
2018-04-19 16: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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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常设的、单独行使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股东大会情况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执行监督职



能。



第四条 监事会与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



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六条 本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二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一名。



第七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监事会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2.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



适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一经辞职,即为失去监事的身份。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具有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



品质。



第十五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的利益和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无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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