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9
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管理中心提出方案,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
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八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
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以后,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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