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隆气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裕隆气体资讯
2023-08-18 1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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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8


证券代码:870637 证券简称:裕隆气体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 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且符合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可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重大担保事项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
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
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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