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隆气体:股东大会制度
裕隆气体资讯
2023-08-18 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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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8


证券代码:870637 证券简称:裕隆气体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
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五)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前款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且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可以豁免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重大担保事项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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