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医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民生医药资讯
2023-05-22 15:40:0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5-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绍兴民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绍兴民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绍兴民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绍兴民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绍兴民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00-16:00 在浙江省
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汤公路 315 号绍兴民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程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15:00-2022
年 5 月 18 日 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2,392,23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003%。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67,30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贵公司股东代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