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2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71787 传真:021-6886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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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3
第二部分律师声明事项......5
第三部分正文......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4
八、公司的业务......3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1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5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5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9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0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3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政府补贴......68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0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72
十九、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3
二十、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74
二十一、结论意见......74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16年沪中银股字第(032)号
致: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指派王昕晖律师和武勇律师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份公司/博 指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强能源
博强有限 指公司前身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主办券商 指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 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信评估 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博强 指上海博强微电子有限公司
莫特普 指张家港莫特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奥典 指上海奥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明晨 指北京明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兴蒙 指上海兴蒙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 指北京中海亨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纽崔特 指上海纽崔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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