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25
证券代码:870607 证券简称:博强能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博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
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在验资完
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募集资金净额的3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主办券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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