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反馈意见要求,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实和相关事项发表补充意见,出具《天津永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票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股票挂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释义,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释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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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中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系指《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 1、请公司补充披露并分析:(1)实名认证、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内容审核机制、用户日志储存等方面是否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2)公司APP是否存在被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的风险、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APP 是否需要履行备案手续。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上述事项及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补充核查并对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1)实名认证、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内容审核机制、用户日志储存等方面是否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注册、登录使用公司运营的海纳医学App和海纳患教App(原
名称为“海纳康复”),浏览海纳医学App中的《海纳医学App用户协议》和海
纳患教App中的《海纳患教App用户协议》,查阅公司提供的海纳医学App和海
纳患教App后台管理平台截屏,以及查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核查了公司通过海纳医学App和海纳患教App开展业
务的合法合规性。
在实名认证方面,用户在使用海纳医学App和海纳患教App时分别需要注
册“海纳医学”账号和“海纳患教”账号。“海纳医学”账号和“海纳患教”账号应当使用移动电话号码绑定注册。本所律师在注册“海纳医学”账号和“海纳患教”账号时注意到:用户在注册时必须填写移动电话号码,系统将发送验证码至用户的移动电话,用户在注册页码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后方可完成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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