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安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丰安股份资讯
2024-04-26 2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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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0508 证券简称: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关联方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
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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