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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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的权限职责,充分发挥
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产生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由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内部董事
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 1/2。本规则所称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 职务的董事。
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罢免,应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申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 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 应当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 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和重大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和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计划范围内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等事项;
(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九)与公司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一)与公司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十二)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三)与洗钱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十四)负责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五)与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十六)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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