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东大会制度
国都证券资讯
2022-04-28 18: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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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对外投资、担保及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备案或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所称“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等词语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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