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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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
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除非本制度上下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制度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公司章程: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1/2,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 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 1/5 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三)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没有不良纪录;
(四)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拟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存
在下列情形:
(一)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 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 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 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 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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