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镇泰:关于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恒镇泰资讯
2022-12-28 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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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28



公告编号:-2022-049



证券代码:870446 证券简称:恒镇泰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李泽鑫、李浩

彬、罗洁宏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和施旭东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李泽

鑫、李浩彬、罗洁宏将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的委托给施旭东行使。2019 年 12 月 25 日,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与施旭东

签订了《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约定为 3 年。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证公司决策机制保持高效状态,满足公司规划及发展的需要,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股东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于 2022年 12 月 26 日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李泽鑫持有公司 800 万股股份,占比 40.00%;李浩彬

持有公司 100 万股股份,占比 5.00%;罗洁宏持有公司 337.9799 万股股份,占比

16.8990%;施旭东持有公司 700 万股股份,占比 35.00%。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



乙方/受托方:施旭东



“1、委托方将持有的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所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起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截

止日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2、委托范围





公告编号:-2022-049



2.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2.1.1 在公司股东大会中,根据乙方自已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2.1.2 对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根据自已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2.1.3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委托方对标的股份享有分红权、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其他权利。



2.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3 为保障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就公司召开的每次股东大会,甲方应当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5 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乙方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乙方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2.4 甲方可以自行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但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委托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3、委托期限



3.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暨委托期限为 3 年,且委托方未经受托

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该委托。



3.2 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日,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延长进行

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三、协议签署影响



本次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导致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会对挂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保持公司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四、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2-049



(一)股东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分别与施旭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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