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普教育: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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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1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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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15

证券代码:870385 证券简称:华普教育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



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实际控制



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公司应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及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



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



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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