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期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州期货资讯
2020-04-30 17: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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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0367 证券简称:广州期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
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
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
系统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具体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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