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8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恒锵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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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恒锵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陕海律意字第 0030 号
致:西安恒锵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恒锵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在西安市阎良区迎宾路 18 号公司大会议室
召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琦律师、张利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西安恒锵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中进行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刊载了《西安恒锵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0 年 5 月 27 日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
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本次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一致。
2、公司董事长吴迅达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合法。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5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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