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民生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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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1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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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20第173号
致: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林、瞿亚丽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刊登了《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整,公司在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公司股份33,843,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916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苏福男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名,代表公司股份33,843,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9169%。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持有表决权数33,843,789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843,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843,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3,843,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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