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8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指定含义:
本所 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所律师 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统、股转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统公司
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
本次收购 指 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2,747,413股流通股(占嘉泰智能总
股本的48.90%)
《收购报告书》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欧阳迁、上海希帝机电
《股权转让协议 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志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张生、邱
书》 指 家祥、深圳市幸福道路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嘉泰伟易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深圳市嘉
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嘉泰智能/被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美泰叁维/收购人指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督管理办法》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0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及相关协议......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前后权益变动情况......12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3
六、本次收购对嘉泰智能的影响......15
七、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嘉泰智能之间的关联交易......18
八、收购人本次收购发生前6个月内买卖嘉泰智能股票情况......18
九、结论性意见......1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泰叁维”、“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对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泰智能”、“被收购人”、“标的公众公司”)收购(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美泰叁维本次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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