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8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邮编 100005 电话 (010)65178866传真 (010)6518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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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程序及协议内容......8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1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11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11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3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4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6个月内买卖嘉泰智能股票的情况......15
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24个月内与嘉泰智能的交易情况......16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6
十一、 结论......17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本所 指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2 公司、公众公司、股份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嘉泰智能
3 收购人、美泰叁维 指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
4 本次收购 指 式以现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2,747,413股流通股
(占嘉泰智能总股本的48.90%)
5 《收购报告书》 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6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0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1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2 《投资者适当 性管 理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 细则》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 公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司
15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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