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泰智能: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英尔泰资讯
2017-12-28 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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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28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邮编 100005 电话 (010)65178866传真 (010)65180276



www.alliancelawfirm.com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程序及协议内容......8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1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11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11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3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4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6个月内买卖嘉泰智能股票的情况......15



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前24个月内与嘉泰智能的交易情况......16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16



十一、 结论......17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1 本所 指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2 公司、公众公司、股份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嘉泰智能



3 收购人、美泰叁维 指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



4 本次收购 指 式以现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2,747,413股流通股



(占嘉泰智能总股本的48.90%)



5 《收购报告书》 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6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0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1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2 《投资者适当 性管 理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 细则》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 公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5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美泰叁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嘉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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