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之水滴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华创证券
神之水滴资讯
2020-10-11 09: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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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7号)显示,经查,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之水滴”,870240)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神之水滴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神之水滴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林畅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神之水滴、林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神之水滴、林畅松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2007年5月23日,广州葡萄园酒业有限公司成立。2008年9月1日,广州葡萄园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葡萄园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8月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神之水滴注册资本1672.8万元。林畅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畅、林超,持股比例65.95%、31.45%。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若公司未能于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将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8月31日,神之水滴公告称,因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尚未完成,公司预计无法于2020年8月31日(含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若挂牌公司未能于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挂牌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林畅:

  经查,广州神之水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之水滴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神之水滴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神之水滴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林畅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神之水滴、林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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