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7
公告编号:2023-029
证券代码:870236 证券简称:恒光塑胶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使公司持续、
稳定的发展,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股东陈梅忠、林磊签订了《一
致行动人协议》,根据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日,陈梅忠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 6,997,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为 69.98%;林磊先生持有公司 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比例为 30.00%; 陈梅忠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陈梅忠
乙方:林磊
第一条 当某一事项涉及恒光塑胶的经营、管理、控制及其他相关事项而需要恒光塑胶决策、表决、审议,进而需要恒光塑胶股东会审议时,双方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就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应在恒光塑胶的该等股东会会议上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和
公告编号:2023-029
一致行动。
本协议所称恒光塑胶的经营、管理、控制及其他相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 向恒光塑胶的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提出任何议案;
2. 共同推荐恒光塑胶董事候选人;
3. 共同推荐恒光塑胶监事候选人;
4. 恒光塑胶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
5. 恒光塑胶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
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及发行公司债券等;
6. 恒光塑胶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7. 对恒光塑胶股权结构变化作出决议;
8.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恒光塑胶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
恒光塑胶决策、表决、审议的事项。
第二条 任何一方在作为恒光塑胶董事的情况下,担任恒光塑胶董事的双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就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应在恒光塑胶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同意思表示和一致行动。
第三条 一致行动人通过下列方式形成相同意思表示:
1. 在恒光塑胶有关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表决之前,一致
行动人内部先对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就相关决议事项达成
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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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协议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
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在股东大
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以陈梅忠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进行投票表
决。
第四条 一致行动人形成相同意思表示后,双方在恒光塑胶董事会(当某一方担任恒光塑胶董事时)及/或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时,或在恒光塑胶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当某一方担任恒光塑胶董事时)应按照相同意思表示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再与其他人结合为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在其所持有的恒光塑胶股权上设置质押、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恒光塑胶股东大会根据恒光塑胶章程作出决议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恒光塑胶的股权。在恒光塑胶股东大会批准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恒光塑胶的其他股东或恒光塑胶股东会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并且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该受让方承继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所持有的恒光塑胶的股权因承继或其他原因合法地被任何第三方继受,该继受方自动成为本协议主体,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恒光塑胶公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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