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7
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通路 9 号飞马国际大厦 A 幢 1108 室
电话:86-0513-5101 3011 邮编:226009
2024年5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第二部分 正文 ...... 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 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6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 6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7
五、结论意见 ...... 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指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
《与会通知》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源悦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中国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及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其他备案文件中引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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