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制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董事应当以公司章程所要求标准,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履行
诚信、勤勉和审慎之责任,并遵守公司章程中其他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董事只能在其任职公司、企业报销其因履行所任职公司、企业职务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董事应确保董事会能随时与之联系;董事的通讯联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五)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它工作纪律。
第五条 董事因其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该董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考核的标准,并
对董事进行考核。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以此为依据向股东大
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的建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挂牌、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其中: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外,公司其他的对外担保行为授权给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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