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制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聘请外部有关人
士担任监事。
第五条 担任监事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股东代表担任
监事的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名的人士,经公司监事会确认后,亦可作为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总人数的1/3。
外部聘请的监事人选,应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在公司备案及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和沟通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1、监事享有对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2、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委托行使监督权利,必要时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5、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6、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兼任公司其他职务,但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
解,发表独立意见;
8、获取报酬的权利;
9、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 监事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
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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