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通过规范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业务流程,确保对外担保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授权进行,实现预期目标;确保对外担保业务法律手续完备,管理规范,披露真实和完整,防止舞弊和差错;保证各项对外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担保。
第三条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他能够实施控制的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其主要
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承办代为清偿和权利追索。
5、担保事项的会计控制。
6、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7、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担保事项。
8、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出具审
核意见书,并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在担保事项报送总经理办公会之前,可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呈报的担保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担保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
会等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三章 担保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包括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合计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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