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 京师非诉字第31503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电话:010-5095 9999 传真:010-5095 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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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 京师非诉字第31503号
致: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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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6
三、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6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7
五、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8
六、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 ......9
七、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9
八、发行人现有股东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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