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蓬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金蓬股份资讯
2021-07-30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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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30


公告编号:2021-020

证券代码:870188 证券简称:金蓬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宇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石红卫、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牛勇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牛勇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2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牛勇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控股股东牛勇超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与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
议,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事项,后受当地大气治理和高铁拆迁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未达承诺标准,但根据协议约定,出现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完成的,各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公司多次与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业绩补偿协议终止,法院审理后认为业绩补偿期内公司受政府禁令影响较大,判决终止补充协议。一审败诉后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上诉。但其后仍然以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要求补偿将公司和控股股东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决牛勇超向华侨基金支付业绩补偿金 914 万
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牛勇超、公司提出上诉,2021 年 7 月 12 日,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牛勇超、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控股股东牛勇超支付业绩补偿且由金蓬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终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签订的《关于认购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受到判决书后未上诉,仍然将公司诉至法院,
且司法冻结牛勇超股权和公司土地(土地证:商国用 2014 第 72 号,起始日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及基本账户(冻结资金 265366.2 元),冻结
的股权、土地证及基本户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解除。我公司要求确认终止双方
签订的《关于认购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即便产生补偿义务,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牛勇超也只是有股票补偿义务。


公告编号:2021-020

(七)案件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作出终审判决,牛勇超、公司向浙江
省高院提出再审。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12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本次判决,牛勇超、公司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作为连带担保方,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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