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870170 证券简称:宇林德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
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和主办券商应当积极履行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
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告知主办券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对是否
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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