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3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870090 证券简称:浏发健康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礼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员工闫月、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郎国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称公司曾向原告采购视频监控货物,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43,522元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3,522元。
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
公告编号:2019-008
自2017年10月17日起算,实际支付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浙0108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另外,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3,522元;
二、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43,5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38元,合计2,876元,由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法院判决,积极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公司未能及时与供应商和解,并偿还相关款项,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08
法院判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并且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公司财务产生了不利影响,给公司现金流带来一定压力。公司将积极偿还相关款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郑州市加滋杰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法院已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众意西路支行账户41001523098052506627,应冻结143,522元,已经冻结0元(轮候冻结),未冻结143,522元,冻结期间: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8)浙0108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
(二)(2018)浙0108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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