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主办券商”)为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浏发健康,证券代码:870090,以下简称“公司”、“浏发健康”,曾用名:郑州市加滋杰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办券商。在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时,发现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现提示风险如下:
一、挂牌公司存在的风险
(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经主办券商主动查询并与公司沟通得知,公司存在以下事项未及时披露:
1、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于2018年9月3日出具(2018)浙0108民初4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出具(2018)浙0108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3,522元;
二、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43,5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38元,合计
2,876元,由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公司与北京中北星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与北京中北星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2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0105民初3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浏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北星邦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北星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负担306元,由被告负担560元。
3、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因未及时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判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如下:
公司与员工闫晓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豫01民终16081号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加滋杰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晓康工资及奖金17,926.29元、经济补偿金36,097.72元、失业金损失11,520元;二、驳回原告闫晓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2019年1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信息,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信息未及时披露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当前涉及诉讼较多,且公司相关人员工作存在疏忽,造成以上事项未及时披露。
主办券商已经提醒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披露公司信息。
(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公司因未及时履行与员工闫晓康的劳动合同纠纷判决,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详见上文。
二、主办券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示投资者: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判断;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限制公司运营,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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