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电器: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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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15: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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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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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8日召开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8年3月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2018年3月29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檀冲



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1



名,代表股份3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所列明的以下议案:



1.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确认2018年度董事薪酬/津贴和2018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



案》



9.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10.《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11.《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关于确认2017年度监事薪酬和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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