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之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良之隆资讯
2019-10-22 1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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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2


证券代码:870067 证券简称:良之隆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武汉良之隆食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10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武汉良之隆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良之隆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 3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 5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6 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 7 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8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 9 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 11 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 12 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 13 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14 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15 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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