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的
法律意见书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发行人”或“威保特”)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挂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并挂牌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意见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有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按照法定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意见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意见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并挂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保荐意见书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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