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保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威保特资讯
2021-05-13 15: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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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保特”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法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15:00-2021 年 5 月 12 日 15:00。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威保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
开,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合计持有公司 216,95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0 人,合计持有公司 216,95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人,合计持有公司 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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