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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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保特”或“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法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威保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
开,决定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合计持有公司 216,95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威保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一)《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2020 年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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