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4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要求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峰、毛玉娇、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李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唐全、潘韦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通
过招投标方式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签订了《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
公司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又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丝路天
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主合同约定,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就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智能化设备,向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采购,由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及相关服务,主合同包括三个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智慧系统(信息化项目)、智能化系统(智能化项目)和智慧天幕街系统(天幕街项目)。合同签署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化项目、智能化项目和天幕街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信息化系统软件的开发工作。
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延期支付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合同的工程进度款。现本案件由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和《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无效。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款 7740000 元及利息 794728.36 元。
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640000 元。
4、本案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案涉《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和《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系承揽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反诉诉请:
1、请求判决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
限公司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和《新疆新铁宝悦
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2、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 31720000.00 元。
3、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 3946000.00 元。
4、依法判决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收到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2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 0104 民初 16938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新铁宝悦公司、上海宏灿公司均为经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新铁宝悦公司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并明确表明接受联合体投标,上海宏灿公司以联合体投标并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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